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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欧阳女士向记者讲述了她的搬家经历。11月4日晚,农女士打电话给深圳市罗湖区的一个搬家公司,希望搬家公司第二天来帮她搬家。在电话中,搬家公司同意11月5日下午3时上门服务,从西岭下搬往莲塘的新居,搬运费用为260元。当时农女士在电话里没有提出签订书面协议,只是让搬家公司派人上门查看所要搬运的物品,但搬家公司没有派人上门。
次日下午2时,农女士给搬家公司打电话确认到达时间,但左等右等,直到下午5时才等来了负责搬运的车辆和人员,并被告知是因为前一位客户临时增加一趟车,他们才迟到的。欧阳女士对搬运人员迟到的行为很生气,认为搬运公司应该在事情有变时来电告知一声。这时下起了雨,欧阳女士担心家电会被雨淋湿,要求搬运公司作出家电免受损害的保证,
2号站怎么代理的? 但被拒绝了。欧阳女士便要求将搬家的时间延迟至11月6日上午8时,随后她与搬家公司有关负责人在电话里协商,但对方说“那个时候的搬运车辆已全部安排”,最后同意帮她另找搬家公司。11月6日上午8时,农女士接受了另一家搬家公司的上门服务。
“搬运车司机与公司经理通电话时,我无意间听到,他们并非是原来安排的客户增加搬运车次才迟到的,而是因为有客户开出的价格比我高出80元钱,搬运公司先安排了别家,搬完后才到我这里来。”欧阳女士告诉记者,她认为搬运公司不诚信经营,这是导致其延期搬家的主要原因,希望搬家公司向她赔礼道歉。欧阳女士还表示,如果自己当初在预约时要求签订搬家协议,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签了协议一来可以约束对方按协议办事,二来一旦搬家公司有违反约定的情况出现,自己也好追究对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