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厚道搬家公司小编提醒您:首先,搬家公司在搬家过程中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从法律角度而言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
二号站与2号站平台 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0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同时,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其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失,应由搬家公司承担。
其次,在消委会界定损失时,
凤凰二号站 一般按被损坏物品的实际价值扣除折旧后经双方协商确定,还有其他重大损失的,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经双方认可后才进一步调解,如不认可且无法调解的,则一般建议双方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最后,消委会提醒消费者,选择搬家公司前,要了解对方的资质和诚信情况,切勿轻信街边“小传单”宣传,也勿轻信经营者的“一面之词”,经营者的口头承诺要让其形成书面合同条款,双方签字盖章留存,以备维权之需。